陇南中院服务大局 让审判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 招商动态 |2016-04-19
弘扬司法主旋律,积蓄法院正能量,宣传法官新形象。
陇南市武都区兰天莲湖广场开发建设项目是陇南市、区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达130000平方米,是陇南市、区集大型商场、餐饮、娱乐、住宿、市民休闲为一体的综合商业广场,其正常的运营,对陇南市、区商业环境具有引领、示范作用。该广场虽2011年已经基本建成,但投资股东之间的纠纷却不断。
起初,陇南兰天莲湖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与甘肃佳瑞德商贸有限公司因佳瑞德地下超市的场地租金问题提起诉讼,该案经市中院一审判决后,陇南兰天莲湖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中院重审,市中院重审后重新作出判决,而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又上诉至省高院,该案省高院还未作出终审判决。在前述案件还未审结的情况下,莲湖广场开发的投资人狄某某(甘肃佳瑞德商贸有限公司合伙人)又将广场开发的主要投资人张某某(莲湖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投资人)分别因莲湖大酒店一楼的通道问题及资产分配问题提起了诉讼标的分为1144万元和1955万元的两案。市中院受理该两案后,认真分析案情,发现双方虽相互诉讼,但目前因项目的运营还有合作,并且两人均是浙江商会主要成员,而如果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直接判处,不但不能定纷止争,双方还有大量债权债务未清算,还可能引发双方新的诉讼。针对案件的上述情况,市中院分管院长亲自参与调解工作,协调各方关系,调动双方的组织及中间人作双方的调解工作。市中院民一庭办案人员克服就案审案思想,多次和双方当事人直接协调,提出了将双方案内及案外纠纷全部纳入调解范围,一揽子解决双方纠纷方案。经过多方共同参与调解,最终促成诉讼双方和解结案,由张某某方补偿狄某某方共890万元,双方将已经上诉至省高院的超市租金案件撤回上诉,用该补偿款折抵超市租金及其他款项,双方因此而清算了案内案外所有债权债务关系。
该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陇南中院审理案件始终坚持服务大局的原则,克服就案审案思想,能动司法,协调各种组织和人员参与调解,将当事人案内案外纠纷全部纳入调解范围,从而解决了莲湖广场主要投资人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纠纷,使莲湖广场这个陇南市、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正常运营,对优化陇南市招商引资环境产生积极影响。